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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名称设计案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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赖权涛 龚洛祯 杨逸纯 黄宇翔
阮观钟 阮豫详 李妤菲 黄桐晖
戴震翔 翁书岩 郑观声 钟惠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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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名称设计案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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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千友轩美容中心 |
| 香港宜若佳有限公司 |
| 宁德市津客龙商贸有限公司 |
| 福安市仟鎏乡精品服饰行 |
| 宁德饴镶园餐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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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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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政策法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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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通则》之规定姓名权,即在法律上,公民享有姓名权,《民法通则》第99条规定:公民享有姓名权,有权决定、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,禁止他人干涉、盗用、假冒。父母有权为自己孩子起名,进行户籍登记。
姓名权是公民的合法人身权,侵犯姓名权的情况主是:
(1)干涉:即干涉公民决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,如丈夫强迫妻子随夫姓,父母强迫子女随自己的姓,不准养子女姓生父母的姓等。
(2)盗用:即不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,例如盗用知名学者的名义发表作品、办班收费等。
(3)假冒:即冒名顶替进行民事经济活动。例如冒用中央电视台某记者的身份进行活动,他掩饰自己的真实身份即为假冒。
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姓名权,应注意以下几点:
1)公民首先应明确自己姓名权所包含的权利内容,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主张。
2)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,公民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,消除影响,恢复名誉,赔礼道歉,甚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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